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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落后產能的淘汰,促進工業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效率,根據國家和省政府關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節能減排專項行動方案》(甬黨辦〔2012〕33號)、《關于加快“騰籠換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試行)》(甬政發〔2013〕13號)和《關于推進全市鑄造行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14〕3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特設立寧波市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鼓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市級統籌的差別電價資金、懲罰性電價資金等組成。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推進全市工業淘汰落后產能、“騰籠換鳥”、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整治和鑄造企業轉型升級項目等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淘汰辦”)、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負責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點、競爭分配、注重效果、績效評價”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和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獎勵、補助和競爭性分配等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項目;
(二)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
(三)重點落后產能淘汰項目;
(四)淘汰落后先進地區;
(五)鑄造企業轉型升級項目;
(六)其他推進落后產能淘汰的工作。
第三章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扶持的條件、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
(一)基本條件:整治提升后年可新騰出用能空間5000噸標準煤以上,牽頭單位為縣(市)區有關部門或鄉鎮(街道)。
(二)基本程序:
1、各有關縣(市)區淘汰落后產能主管部門上報本年度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方案。包括整治提升的對象、目標、標準、時間、措施、牽頭單位等內容。
2、市淘汰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各有關縣(市)區主管部門上報的整治提升方案,按照涉企數量、新騰出用能空間、整治提升成效等因素,對年度重點區塊整治專項資金予以切塊下達給各縣(市)區,專項用于當地相關工作的開展。
4、績效評價。在下一年度重點區塊(行業)整治項目扶持資金分配時,綜合考慮上一年度重點區塊(行業)整治項目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完成實績。
第七條 重點落后產能淘汰。
(一)補助內容:主要是對企業整體淘汰、整條生產線淘汰、有明顯節能效果的單臺(套)設備淘汰等項目,且新騰出用能空間在500噸標準煤以上,給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市財政根據項目新騰出用能空間,按200元/噸標準煤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或項目)較高補助額不高于200萬元。
(三)補助條件:
1、企業不屬于縣(市)區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項目的范圍;
2、企業的生產線或主體設備已整體拆除或廢毀、不具有生產能力(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3、淘汰的生產線或主體設備未轉移到寧波市域范圍內的其他地區的證明或承諾。
4、已通過市或縣(市)區的淘汰落后產能驗收;
5、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
(一)補助內容:對通過淘汰落后產能后實施的“退二優二”的“騰籠換鳥”示范項目,給予補助。
(二)項目基本條件:
1、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已列入市級年度淘汰落后產能計劃;
2、新投入的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且產品附加值高、能源利用水平高、污染排放少;
3、新投入的項目必須不同于原淘汰的產業,且已竣工投產;
4、新投入的項目為在原企業地址、且原企業、原法人代表是項目主要的投資者,且設備(技術)投資額不低于300萬元。
(三)基本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經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投資內容、預期經濟效益等內容;縣(市)區經信局初審后上報市淘汰辦;市淘汰辦組織評審后擇優確定年度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年度示范項目一般不超過20項。
(四)補助標準:市級財政按項目新投入設備(技術)的投資額5%給予補助。每項項目較高補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市級財政的其他項目補助。
第九條 淘汰落后先進地區獎勵。采取年度評價考核的辦法,年度市級淘汰落后產能先進地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對評為市淘汰落后先進地區,較高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對評為省“騰籠換鳥”先進地區的,較高獎勵資金不超過500萬元,不重復享受市級淘汰落后產能先進地區獎勵資金。
第十條 鑄造企業轉型升級
(一)達到行業準入公告企業獎勵。對新列入國家《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公告目錄的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銷售上規模獎勵。對企業年納稅銷售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從5億元升級為10億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三)納稅先進獎勵。根據不同的鑄造生產工藝、主要熔煉設備,在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非低效企業”、“非落后工藝(設備)企業”中,每年開展以單位用電稅收、單位土地稅收等為主要評價指標的先進評選,對5家左右納稅先進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四)鑄造企業淘汰改造落后工藝(設備)的補助。按淘汰的設備類別,按下述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1、用重質耐火磚作為爐襯的熱處理加熱爐、燃煤火焰反射加熱爐:補助3萬元/臺;
2、重質磚爐襯臺車爐、電阻爐:補助1萬元/臺;
3、沖天爐:(1)7噸及以上的,補助7萬元/臺;(2)5噸的,補助5萬元/臺;(3)3噸及以下的,補助3萬元/臺;
4、水煤氣發生爐:補助2萬元/臺;
5、無磁軛(≥0.25噸)鋁殼中頻感應電爐:補助4萬元/噸。
第四章 項目申報要求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補助項目申報時間
(一)各專項的申報重點、資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發文。有關通知可從市經信委(www.nbeic.gov.cn)網站上查詢。其中重點落后產能淘汰項目、鑄造企業淘汰改造落后工藝(設備)項目的補助資金申報,原則上每年分二期進行,分別為4月和10月;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的補助資金申報,每年10月。
(二)上一年度結轉、未享受補助(獎勵)的項目,可在本年度申報。
第十二條 對重點落后產能淘汰項目、鑄造企業淘汰改造落后工藝(設備)項目、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由企業向所在地經信局(經發局、發改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上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按規定進行驗收、審核后下達補助(獎勵)資金,由企業所在地財政局下撥到相應企業。
第十三條 重點落后產能淘汰項目、鑄造企業淘汰改造落后工藝(設備)項目申報主要資料:
1、企業淘汰落后產能總結材料;
2、寧波市企業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申請表(附表1);
3、企業淘汰落后產能驗收意見表(附表3);
4、淘汰落后產能項目有關錄像、圖片等相關資料等;
5、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申報主要資料:
1、企業實施的項目基本情況;
2、寧波市企業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申請表(附表1);
3、寧波市工業“騰籠換鳥”示范項目投資明細表(附表2);
4、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應??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財政資金。下達的市級淘汰落后產能資金可統籌用于區域淘汰落后產能、“騰籠換鳥”等工作。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每年3月底前,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上年度市級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上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5月底前,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各地實際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完成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扣減(或收回)相關補助(獎勵)資金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有關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包括淘汰項目和淘汰落后產能規模等),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
(二)轉移淘汰設備, 違規恢復生產的;
(三)重復申報淘汰落后產能項目的;
(四)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
(五)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獎勵資金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新騰出用能空間的核定:對企業整體淘汰騰出的用能量,按企業關停淘汰前三年中的較高一年能耗(電耗)為準計算。對整條生產線淘汰騰出的用能量,按照用能(用電)功率(容量)和同行業平均生產時間合理計算(滿負荷三班生產的不超過7000小時)。必要時可采取節能監察(監測)、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審核等辦法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度起施行,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原《寧波市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甬經信產規〔2012〕338號)同時廢止。